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答记者问
论证,从源头防范生态破坏。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增强涉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效,创新生态补偿资金全流域统筹使用机制,加强新增项目论证把关,从法治层面堵牢生态漏洞。
三是严控捕捞行为,斩断“掠夺之手”。新修订的《渔业法》从“行为+工具”两个维度,细化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将渔具管理从“负面清单”转向“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模式,构建全链条的捕捞管控体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提升执法现代化水平,深化“禁渔监管+渔获溯源”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及其利益链条,加快制修订相关渔具目录,不断凝聚依法捕捞的行业共识。
四是守护水生生物,筑牢“生态屏障”。新修订的《渔业法》以立法形式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怀卵亲本,明确误捕放生义务,严控外来物种投放,完善了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规范渔业资源调查与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水生外来物种防治和宣传,推动形成水生生物保护闭环。
五是升级生态修复,激活“再生之力”。在原有增殖放流基础上,将人工鱼礁等措施列为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法定手段,促进渔业资源保护从“资源增殖”向“生态修复”全面升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高标准建设现代海洋牧场等保护措施,协同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加速渔业生态修复。
记者:新修订《渔业法》的出台将对渔政执法方面产生怎样的积极作用?渔政执法机构将如何强化渔政执法,维护渔业秩序?
答:严格执法是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本次《渔业法》修订特别关注执法监管效能,通过多种举措予以强化。
一是明确职权范围,规范执法活动。在总则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渔业执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渔政执法机构进行赋权。新增“监督管理”专章,授权渔政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五大方面措施,并对执法人员着装、证件、船舶、信用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厘清权责边界。首次提出外国籍渔业相关船舶到我国港口相关管理要求,为我国履行港口国沿岸国义务奠定基础。
二是强化打击力度,提升法律震慑。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实际和管理需求,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普遍上调处罚金额上限并保留合理处罚下限,在提高法律震慑力的同时确保过罚相当。针对新增管理制度和部分现行法无罚则条款补齐法律责任,确保制度闭环。首次对非法捕捞“三无”船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依法惩治这一顽瘴痼疾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强调刚柔并济,坚持执法为民。充分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除处罚、强制等“硬手段”外,兼顾批评、教育等“柔措施”,在确保执法效果的同时释放执法温度。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修订的《渔业法》生效后,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公安、海警等部门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做好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和黄河休禁渔、打击非法捕捞、“三无”船舶等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开展针对性练兵、比武等强化提升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记者: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还有哪些措施,共同推动实施负责任渔业,促进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
答:中国是负责任渔业国家。多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渔业与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积极为全球渔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分享中国经验。新修订的《渔业法》进一步明确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严格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
一是管理好中国籍渔船“涉外行为”。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严肃查处未取得许可越线越界捕捞等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
二是筑牢沿海港口“关卡防线”。新修订的《渔业法》规定对涉渔外国籍船舶实施港口国、沿岸国监管,涉渔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进港停靠和装卸渔获物,应当经过批准、接受检查,并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没收渔获物、渔具、船舶等,并责令离开或驱逐,并对船舶担保措施作出规定。
三是积极参与渔业“全球事务”。当前国际渔业治理规则体系日趋完善,中国政府重视可持续渔业发展。新修订的《渔业法》要求,按照国际法和我国加入的《港口国措施协定》《渔业补贴协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国际公约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积极参加各类涉渔国际公约谈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共同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渔业秩序。
四是建立渔业合作“国际朋友圈”。新修订的《渔业法》要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重点国家渔业合作,利用现有双边机制平台,定期交流渔业政策,增进理解互信。加强与入渔国家交流,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培养人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记者:此次修订在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哪些主要突破和导向?
答:本次《渔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立足渔业生产特殊风险,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坚实依据。
一是把统筹发展和安全写入总则,进一步丰富了渔业工作的基本导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渔业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渔业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作为前提和底线,这一规定从法律总则层面确立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后续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谁生产、谁负责。新修订的《渔业法》第10条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里的核心,就是把安全生产责任首先落实到生产经营主体身上,特别是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等从业人员身上,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既要靠监管部门外部盯,更要靠生产主体内部管,真正形成主体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是细化渔船和渔港安全要求,进一步织密安全管理制度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5条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出了较为系统、具体的要求,并不仅是停留于原则性倡导,而是把船舶适航、设备配备、人员配员、保险保障等关键环节纳入统一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渔船安全制度链条。同时,新修订的《渔业法》将渔港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环节,第38条第4款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通过把船上要求和港口管理衔接起来,有利于推动形成从出港、在港到海上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商渔船碰撞这一长期存在的突出风险,新修订的《渔业法》第62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防范渔业船舶和商船碰撞事故发生。这表明,新修订的《渔业法》在安全监管上更加注重跨部门协同治理,推动形成信息互通、风险共防、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增强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能力。五是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新修订的《渔业法》对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对于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渔业法》坚持严格约束、严肃追责,目的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法律执行力和震慑力。
坚持绿色发展 完善监管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修改过部分条款。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90条,较修订前的6章50条有较为全面的修改。新修订的《渔业法》提出渔业坚持绿色发展,把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大幅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强调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来源:农业农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