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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管理许可规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所有应休渔船全部按时进港停泊休渔;抓实抓细“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集中开展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休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1.因修船、船检、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商确认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监管职责,并报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2.确因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或需临时离开船籍港,前往省外修船、保养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进行严格审核汇总。4月25日前,将辖区内跨省异地休渔渔船审核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协调。渔船离港期间必须24时开启北斗设备,属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履行监管职责,敦促渔船按照申请时间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3.休渔期开始后,不再受理渔船异地休渔申请。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四、休渔工作措施
各市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政府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海岸警察、海警、市场监管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的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工作机制。各市县要压实属地镇、村、渔船辖区管理责任制,做到抓实抓细,层层有落实。同时,要强化落实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进行宣传伏休制度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要深入到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与需求,引导及帮助他们做好生产安排,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休渔工作,为休渔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做好休渔期安全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掌握渔船动态。一是在伏休前各市县要对辖区内休渔渔船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域,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贴在相应港口、码头的告示栏,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安排好执法监管人员,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指定专人实施全时监管。三是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常态化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内渔船动态。四是要强化渔港安全监管。各市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与渔港所在地的应急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港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港内消防安全隐患。五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视和录像,实时掌握渔船动态,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制度落实。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休渔执法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海警、海岸警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休渔执法监管,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休渔制度落实到位。渔政海上执法要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密切配合,要做好与港口检查的衔接配合;市县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非法捕捞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省渔业监察总队要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海上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
(五)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休渔期间管辖海域内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顶格进行查处,并按照渔业油补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油价补贴。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同时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强化监督检查,发挥基层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完善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发生;对举报受理的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处,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七)组织专项行动,加强技能培训。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休渔期的有利时机,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改、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清理取缔、渔港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适时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逐步提升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创建平安海南渔业打下坚实基础。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25日前制定辖区休渔工作方案,统计休渔渔船渔民情况,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并盖章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统计表电子表格版发送至yzyjc_nynct@hainan.gov.com邮箱;9月10日前对休渔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后正式行文通过OA办公系统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2022年度钓具渔船自愿休渔申请表
2.伏季休渔期渔船异地休渔申请表
3.伏季休渔期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汇总表
4.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抄送: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沙市海
洋和渔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